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通知[失效]

  (6)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人口的老龄化和家庭的小型化,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做到重点突破,整体推进。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实现小康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纳入各级小康建设规划,作为小康建设标准之一,达不到老有所养不算真正的小康。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强化政府职能的力度,进一步健全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区)都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常设的办事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责、统管全省农村(含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做好启动投保工作,已列入全省计划的55个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投保任务。凡人均收人600元以上的县(市、区)要全面启动,宣传群众自觉开展投保。抓紧制定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按照行政管理和基金经营分开的原则,筹建实体性的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按照管理使用程序用好基金,绝对避免风险,确保保值增值。
  (7)进一步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以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国防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为目标,按照创建标准和动态管理办法,推进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向纵深发展。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强调工作实效,以不断提高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抚法规政策,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抚恤定补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推广义务兵优待金全社会统筹的做法。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其优待标准每年每户必须达到或略高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水平。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要普遍给予补差优待。对三等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在落实抚恤和定补的基础上,对有困难的给予适当优待。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情况,从1995年起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所需经费由省、市(地)、县三级分别负担解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老优抚对象特别是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难、住房难和治病难的问题。多渠道筹集和建立各级优抚基金或拥军优属基金。按照农村小康建设规划,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使其同群众一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