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要求,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权益。必须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村民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和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村规民约制度,制定村委会工作条例,做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标准,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两年内每个市地要建成一个符合标准的示范县,其他每个县建成一个示范乡镇。各乡镇1995年搞一个示范村试点,1996年有三分之一的村建成示范村,到1999年在全省农村基本达到村民自治示范标准的要求。实现小康村的必须是村民自治示范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重点是加强居委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选派一批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解决好居委会干部来源、干部老化、工资待遇、办公用房、委办经济场地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按省、市(地)不同等级,分档次制定居委会自我发展能力、服务功能的标准,由省、市(地)分别实施管理。大力发展委办经济,有基础的要上规模上水平,基础差的也要抓紧起步,有所突破,以增强经济实力和工作活力。
(5)进一步做好救灾救济工作。要把救灾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做到及时查灾报灾救灾,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保证不发生非正常问题。建议健全各级政府救灾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实行中央、省、市(地)、县(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省、市(地)、县(区)三级都要建立救灾预备金制度。今后,要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地方救灾预算款占国拨救灾款三分之一的要求,逐级抓好落实,确保经费足额到位。对预备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结余的,可留作下年继续使用。要切实解决好救灾粮差价补贴问题。进一步深化救灾工作改革,实行救灾、扶贫、开发、建设相结合,救灾与减灾相结合,无偿救济与无息有偿救济相结合,国家救济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实体,推进救灾工作的社会化。
为保障社会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各级要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按此标准对农村特困户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进行定期定量救济。从1995年起,社会救济标准适当提高。所增经费,城市由当地财政解决,农村由当地财政从社会救济费和乡镇统筹提留中解决。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抓紧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在失业保险期满后的生活救济问题。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在城市和农村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倡导“十帮一”活动,即一二十户居民分包一个孤寡老人,并按要求做好孤老包户工作。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向孤老送温暖献真情”的募捐活动,为孤老对象排忧解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在全省乡镇普遍建立敬老院,并切实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和服务,开展建设文明敬老院活动和创十佳敬老院活动。建院形式允许乡村、乡乡、乡县联建,按照有关标准,小康乡(镇)、村“五保户”供养率要分别达到100%。积极发展院办经济,改善办院条件。凡建院的地方,由乡镇政府调剂无偿划拨给几亩地,作为敬老院发展种养业等院办经济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