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27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5〕23号 1995年3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使民政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现就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民政工作是我国社会稳定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政府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民政工作对于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强省富民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加强基层政权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政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在基层贯彻落实,为国家人民政权巩固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通过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社会薄弱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农村老有所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人权,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的安定和小康目标的实现,“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起到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纽带作用;通过以“双拥”为重点搞好优抚安置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通过有计划地做好设镇设市等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工作,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发展民政经济、社区服务业、壮大保障与服务的经济实力 ,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形成国民经济新的生长点和发展点,更好地为残疾人和便民利民服务;通过社会互助和婚姻殡葬管理,深化社会风俗改革,弘扬社会主义新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深化对民政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自觉性。
(2)今后五年乃至本世纪末,我省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基本任务,以做好社会保障和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工作为工作重点,面向农村、面向基层,深化改革,立足服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开创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为保持社会稳定、建设经济强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