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拟在我省设立分院、分部等分支机构时,须经设立地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拟在青岛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分支机构须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省外单位拟在我省设立联络处、办事处的,由设立地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属于专业设计院设立的联络处,在审批之前,应征求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联络处只能负责勘察设计业务的联络工作,不得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须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拟与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合资、合作承担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设计机构参与境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在双方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资格未相互确认前,须经中国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咨询并签字,方可有效。我省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作尚未进行之前,暂由省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指派专家咨询、签字。
第十五条 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工程勘察 、设计资格证书。收取工程勘察 设计费的单位,必须持有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事业性质的单位,还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建设项目业主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须选择持有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严格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经批准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严禁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无证勘察设计图纸文件一律无效。对无证勘察设计,审查设计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勘察设计文件;规划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不得为无证勘察设计图纸文件代审代签、代盖证书专用章。不得将承接的工程勘宗设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也不得私拉其他持证单位或非持证单位的在职职工搞“地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