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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包括基建、技改项目等)委托勘察设计时,经招标后,建设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须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统一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经项目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其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对资格条件不落实或变化较大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分级标准调整其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要求的,吊销其资格证书。对所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驻鲁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由行业归口的省直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严格执行省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论证评审制度。
  凡属大型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均必须由省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工作,也可与建筑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结合起来,凡按招标投标管理的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办理。由专家委员会协助建设单位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评审后,可邀请专家委员会专家协助设计单位构思、调整设计方案。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计方法,对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并接受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各市地、各部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勘察 设计产品质量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应向社会通报公布。
  第十二条 大型、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面向国内外招标。经招标投标中标后进入我省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须持中标文件、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等材料,经项目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登记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备案手续,领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鲁承担任务(单项工程)通知书》。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由项目所在市、地勘察 设计主管部门在勘察设计图纸文件的首页上加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鲁承担任务备案专用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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