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5]3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及与工程勘宗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省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和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按照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参予投标竞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各市地、各部门不得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不得封锁、垄断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 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不受证书等级限制,参加各类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投标或竞造。中标或中选后,若工程项目超越其资格等级一个等级时,应近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若超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等级时,须与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合作,由其提交设计成果,并对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与科研、大专院校、施工单位及设备安装企业和有关产品生产厂家联合,组建工程建设集团,面向国内外市场,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持证单位之间,可以联合组建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或成立咨询设计顾问公司、公程公司、工业集团,拓展国内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