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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特区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在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资料:
  (一)财政部批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批文副本;
  (二)财政部发给的常驻代表证书复印件;
  (三)办公地址及联络电话;
  (四)常驻代表姓名、简历。
  第二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应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从事审计业务。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查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和制度;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业务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处罚;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培训;
  (六)调解行业内部的争议;
  (七)组织业务交流,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同行的联系。
  第三十三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特区内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执业会员。
  下列人员可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第三十四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遵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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