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
试点企业应逐步将职工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人员分离出去,组成服务性经济实体,面向社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帮助企业减轻办社会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服务性经济实体享受国家有关兴办第三产业的政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规定》,支持和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兴办第三产业自行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
15.规范和加强产权交易的管理。
在有试点任务的地、州、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交易规则,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存量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6.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
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其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产业导向、信息交流、监督协调等作用。
发展信息咨询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明确各类机构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行为,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树立职业道德,建立自律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17.全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会同省体改委等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有试点企业的地、州、市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搞好试点工作。
18.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
五、试点步骤
19.准备阶段(1995年6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制订试点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试点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拟定改制方案。
20.实施阶段(1995年7月至1996年9月),企业要完成股金的筹集,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注册登记,按照《
公司法》规范运作。各级各部门做好工作,保证试点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