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董事会制定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经理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核查验证,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试点的配套措施
11.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充实企业资本金。
优先在试点企业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财清[1994]15号文件。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企业资产损失和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可按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冲减企业公积金和资本金。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问题,要积极帮助其卸下包袱,核实国有资本金,增强发展后劲,促进机制转换。
对试点企业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进行清理,区别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处理,减轻试点企业负担。属于确需国家直接投资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可将“拨改贷”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企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未达到《
公司法》规定限额,有“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债务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应按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原则转为国家投资,作为企业国家资本金。无“拨改贷”的,应由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政府部门确认的出资者注入法定资本金。
企业间有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12.组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主体。
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有试点任务的部门或地、州、市,率先组建国有资产投资机构,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行使试点企业国有股股权,包括享有投资收益权、决定股权的变动或重组、委派董事或监事等。
13.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待业和工伤保险,并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和向职工支付。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养老保险金不足的,可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或用国有股权分红收入的一部分予以补充。
试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的职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离退休人员逐步转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