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为公司员工。取消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不再套用行政级别(或者相当职级)。正、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实行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人员流动属正常调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依法实行招聘、解聘、辞职、辞退和依照合同约定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在现阶段,流动人员的档案身份可以保留。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但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对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量实行多种形式的间接调控,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量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对产权约束力强、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试点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董事会确定;对股东较少、产权约束力弱的试点企业,可实行计税工资制;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暂无条件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公司,职工收入根据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确定。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董事会决定其报酬;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兼职董事、监事的津贴由股东会决定。兼职董事和监事实行津贴制度。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应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经理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10.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按照《
公司法》、《
会计法》和公司章程,科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用,非经董事会决议,经理无权解聘。
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按规定清理和调整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为公司发展投资、融资的功能,提高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