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第七条 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
  安装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应符合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组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所需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按规定利用邮电部门既有线路;所需无线电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信设施,由人防部门配备。
  第十条 新建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应与国家和军队的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技术和先进通信设备。
  第十一条 人防部门自建的地下通信线路需要联通地上警报点或防空专业队时,可以利用邮电部门既有的杆路。
  第十二条 电力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的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建设经费在国家拨款不足时,地方财政应予以支持,也可采取有关单位筹资方式解决。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战时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平时可用于防灾报警、指挥抢险救灾和应急通信;经邮电部门核准,也可为社会提供国家允许的通信服务。
  第十五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命令;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命令。
  第十六条 发放防空或防灾警报信号,由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设置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
  第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人防部门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其他单位不得占用或混用。
  人防部门用于战备的无线电台站免收频率占用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