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令
(第134号)
现发布《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 叶连松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司令员 滑兵来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根据《
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应利用邮电部门和军队现有通信设施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保障。
邮电、军队和其它有关部门在规划、组织通信建设时,应考虑人民防空通信的需要。
第四条 人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邮电、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建设规划、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省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邮电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人民防空通信工作。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设施建设应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
第六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