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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加快劳动、人事、工资制度与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把人才的培养与合理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逐步建立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制定各种职业的岗位规范和录用标准。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考核录用的办法,使高等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公开、公平竞争就业。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对某些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实行必要的人才保护政策,运用工资待遇等杠杆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和人才的流向,开拓人才通向农村的途径。
  三、切实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三)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
  --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及省政府关于新增财力的20%用于教育的规定,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
  --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使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教育经费预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批准后认真实施。
  --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把原下放到乡一级管理的预算内教育经费收归县一级管理和使用。
  --增加教育专款。从1995年起,省本级财政增设2000万元扶持贫困地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补助专款;设立每年500万元省属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科研项目经费;每年增加500万元职业教育专款。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各项专款总数由现在的3300万元增加到一亿元。地、市财政也要设立和增加教育专款。
  --调整基建投资结构,增加省属高校基建投入,将西北大学“211工程”建设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即每生每年小学20元、初中32元、高中45元的最低标准;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要高于此标准。努力在两三年内,使我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财政部门要按标准核定预算,保证按时拨付。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从1995年开始,省教育部门和省统计部门对省、地(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加强社会监控。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教育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二十四)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改革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村不交纳“三税”的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的8‰征收;农户按所在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没有设立税务所的乡(镇),由乡财政所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要划拨给教育部门专户储存,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安排使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农村教育费附加推行“乡征县管乡用”的体制。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四城市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按10%上缴省教委,由省教委商省财政厅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在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同时,省上还将开征其他教育费附加,具体征管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政府也可根据有关法规和实际,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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