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依照国家法规,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学校在政府宏观管理下,自主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工作及相应的人、财、物配置,包括制定年度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调整或扩大专业范围、确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聘任与奖惩、经费筹集和使用、津贴发放以及国际交流等。同时要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学校内部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管理改革,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和自我约束的机制。
--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对学校的宏观管理。省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订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和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审批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教育经费预算并统筹安排和管理以及通过建立基金制等方式,发挥拨款机制的宏观调控作用;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组织对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
--适应高等教育逐步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体制的要求,对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属高校进行统筹、协调、服务和管理。
(十六)逐步改变高等学校条块分割、“小而全”的状况,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与布局,提高办学效益。
--通过必要的政策导向和社会需求的调节机制,促进中央部委属高校、省属高校及成人高校之间的联合办学;促进中央部委与省,省与地市,学校与企业多种形式的联合共建与协作办学。今后五年,重点是合理调整省属高校布局。在具体实施中,应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的原则,先开展院校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联合办学;条件成熟的,再按学校科类、地域逐步调整合并。
--进一步改变高等学校封闭办学的状况,提倡校与校之间有条件的教师相互兼课,提高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校舍的利用率。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逐步实行研究生兼助教的制度。通过实行学分制等各项改革,激发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逐步减少住读生,增加走读生,推进生活服务的社会化。
(十七)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娄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转轨。
--改革招生计划体制。在现阶段实行国家任务计划与调节性计划相结合的体制。全在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后,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行调整招生规模。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审核办学条件、教学评估、拨款以及发布毕业生就业状况和人才供求信息等手段,调控招生总规模和专业结构。 --实行学生缴费上学的制度。缴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省属院校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生均培养费用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部委属院校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教育、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执行缴费标准。政府建立各种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某些学科、师范院校及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和志愿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学生。急需毕业生的部门、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可设立单位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贷学金。学生缴费上学制度改革尚在试行阶段,只适用于新入学的学生,原来已在校的学生仍实行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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