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1995]15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是90年代乃至下世纪初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实施
《纲要》,是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中心任务。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
《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到2000年我省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一)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民受教育水平有明显提高;城乡劳动者的职前、职后教育有较大发展;各类专门人才的拥有量基本满足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初步形成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合理、质量效益较高、各类教育相互衔接面向21世纪的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1997年,全省基本普及六年义务教育。到2000年,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即占全省总人口85%以上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入学率达到85%以上,小学入学率达到99%以上。
积极创造条件,使残疾儿童在入学率、入学年龄、受教育的年限和质量等方面与其他儿童同步实施义务教育。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等市的城区以及县级市的城区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应遵循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一步(1993年-1996年),在占全省人口50.4%的西安、渭南、宝鸡、咸阳、汉中等地(市)所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40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步(1997-1998年),在占全省人口20.6%的中等发展程度的24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步(1999-2000年),占全省人口15.8%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23个县。经过努力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其余约占总人口13.2%以下的特别贫困的20个县,要在完成和巩固“普六”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到下世纪初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使初中办学模式多样化。农村尤其是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初中应适时注入适合本地需要的职业教育内容;也可以在初中教育的一定阶段,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分流;有的地区可试办职业初中。
--各地(市)要制定分解到县、乡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分阶段规划,并组织落实。省政府按国家教委发布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在地(市)、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要建立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制度,省政府每年公布验收情况。要强化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