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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各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在依法取得《医药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严禁医药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严禁医疗机构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严禁医疗单位将非药品商品当作药品销售,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医药、卫生单位只能向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非法经营者手中或药材集贸市场采购药品;药品生产企业不准在中药材市场设点销售药品,禁止在药材市场内出售有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药品和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
  七、防止省外假冒伪劣药品流入我省市场。外省市生产的药品进入我省销售,必须在陕西省医药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准销证》;外省市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办事机构,一律不准进行现货销售,否则,没收其产品并给予经济处罚。
  八、各医药生产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绝不允许随意提价,哄抬药价,否则,要以《反暴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购销药品,要实行公平竞争,严禁采用回扣或索贿、行贿等手段,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责成其停业整顿,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各级政府要重视药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稳定药政、药检机构和人员,并不断提高监测手段。
  九、严格执行《统计法》,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资料是各级政府和医药主管部门履行医药行业管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报表,不得拒报、虚报和迟报,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加强药品广告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药品,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否则,各新闻单位不予受理广告事宜。各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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