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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5]19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省政府于1994年11月14日召开了全省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最近各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市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医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明显改善。为了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搞好全省医药市场的整顿和药品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健康。各级政府要加大药品管理工作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任期考核目标;医药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负起行业管理责任;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逐步建立起正常有序的医药市场管理体系。
  二、全面清理现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对其中符合GMP、GSP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及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规划的,由有关部门重新给予确认。
  三、禁止将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对已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改由国营、集体经营,否则,责令停业。对以国营或集体名义开办,实为私人所有和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坚决责令其停业,否则要依法取缔,并没收全部药品。
  四、严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申领《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然后持《合格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上述证照后,方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无证照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由县以上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没收其全部药品和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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