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工业、交通、商业、粮食、环保、城市公用、物资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工作;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和分配政策;管理工、交、商等部门的事业费;组织征缴上述方面省级国有企业有关收入,审批省级上述部门的年度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参与管理电力开发建设基金。
(八)对外经济处
负责外贸(包括专业外贸、地方工、农、技贸、综合性经贸)、外经、对外经济合作、地方性金融、保险、期货、旅游、外商投资的财务管理,指导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征缴上述方面省级国有企业有关收入;审批省级上述部门的年度决算;负责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使用的管理。
(九)会计处
管理会计工作,贯彻实施
会计法令和规章;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和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推广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注册会计师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十)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制订社会保障改革有关政策和制度,管理社会优抚、救济、救灾、卫生、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财务、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审批省级有关部门的年度决算;管理社保、民政和劳动部门有关经费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十一)基金与收费处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费等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财务管理;参与住房改革工作,管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管理预算外财政资金、国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其他各种基金工作。
(十二)财政监察处(与省纪委、监察厅派驻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合署,挂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牌子)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指导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县、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情况,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案件;负责厅属单位的内审工作;负责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财政系统职工的财政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负责老干部管理、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管理厅属院校。
(十四)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