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城镇供水、供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指导和监督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造价、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以及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八)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九)指导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优化结构、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协调建材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技术改造。制订建材产品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并监督检查。
(十)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系统内的院校设立和制定培训目标工作。管理委属院校。
(十一)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参与人才智力引进、学术交流。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以及劳务合作业务。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委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人大议案处理、政协提案处理和机关后勤行政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建设行业长、短期发展规划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基建计划;监督行业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综合法规处
起草委大型会议报告、总结;负责重大课题调研、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上报;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受理委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四)基本建设处
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业务;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城乡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