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撤销省建材工业局,将其行政职能划归建委。
一、职能转变
建委应加强的职能主要有: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材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培育和引导建设和建材市场的发展,规范其市场行为;组织和推动建设及建材行业的改革;法规建设和行政絷地监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各市总体规划审查的协调。
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有关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企业及建材工业管理的部分审批权限,包括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审批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等;计划管理职能,审批、审查事务;各类评优活动和一般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可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二、主要职责
建委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材工业)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建设事业地方性政策规章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与协调中央、省属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和工程队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参与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