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废止(主要内容与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相适应)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甘肃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乐
一九九五年三月四日
甘肃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实行专门机构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第二章 劳动监察职责
第六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是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管理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地(州、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劳动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管理本地区的劳动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