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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失效]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储备”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大病医疗费用的支出。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从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提取,专项用于区、县之间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筹集、使用的平衡和调剂。
  第六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一)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五)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七)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缴费标准和费用列支:
  (一)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其中2.5%在福利费项下列支;3.5%在管理费—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在医疗费项下列支。
  (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专项存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专户”。基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按当月收缴额的10%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大病医疗费统筹调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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