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六)调解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七)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律师、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八)办理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执业律师应当加入市律师协会,成为会员,否则不予登录、注册。取得律师资格未执业的律师,应当成为市律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依照市律师协会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根据司法部有关
律师惩戒规则提出惩戒意见,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职执业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人员七至九人。
第四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以下方面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参加市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
(三)市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市律师协会对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七章 惩戒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律师的惩戒种类有:警告、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停止执业二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律师资格。
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种类有:警告、停业整顿、撤销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三至十二个月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律师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二年、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律师资格和撤销律师事务所处分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被撤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律师,五年内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