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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律师对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不希望公开的案情应当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四)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约定之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五)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决;
  (六)律师参加诉讼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七)律师应当接受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与本事务所的委托人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中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
  第四十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贬损同行、压低收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四十一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当事人托存于律师事务所的钱物。

第六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机构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律师协会章程办理。
  第四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登录、开业、年审、注册、注销、公告;
  (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理论与实务的研讨活动,总结、交流业务经验,宣传律师制度,推动律师工作的开展;
  (四)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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