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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 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注销登录,向市律师协会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迳为注销登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辞去现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三)以律师个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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