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登录
第七条 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批准机关颁发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下列人员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须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一)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要求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取得律师资格,有一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要求以兼职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三)取得律师资格的离休、退休人员,要求以特邀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
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执业申请,市律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准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
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