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副处(局)长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拟任正处(局)长职务者,须任副处(局)级职务2年以上;拟任副处(局)长职务者,须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
3、正副科(局)长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拟任正科(局)长职务者,须任副科(局)级职务2年以上;拟任副科(局)长职务者,须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四)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基层工作经历。
(五)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六)新录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试用期和转正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职级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过渡中的几个政策性问题
(一)关于领导职务低职安排问题
本人胜任本职工作,但因领导职数的限制和工作需要作低职安排的,可按照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的工资档次。
(二)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问题
1、省政府各工作部门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比例设置。除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外,根据职位设置的要求,各层次的具体比例为:调研员最多不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原则按5∶3∶2掌握。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过去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在过渡中要重新确定。对不具备任职条件的,要降低职务,按照新职务确定待遇;对符合条件,但因职数限额不能平职安排的,可高职低配,保留原待遇。
3、县(区)级机关按照豫劳人任〔1986〕1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确定的正、副主任科员,这次不占比例限额。对于乡(镇)机关,已配备的正、副主任科员承认现状,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过渡。今后乡(镇)机关不再设置正、副主任科员职务。
(三)关于行政机关中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问题
人员过渡时,首先按照本单位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将本单位现有国家干部中符合条件的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位仍有空缺的,应从超编的同级国家机关干部中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可按照规定从国家行政机关已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中经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具体录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的问题
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自愿辞去公职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辞职手续,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标准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满20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标准工资。辞职人员如被重新录用、聘用,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应全额交给接收单位。不交辞职补助费者,工龄从重新录用、聘用之日算起。
(五)关于提前退(离)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