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职位设置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
3、近2年年度考核连续为称职以上者;
4、过渡培训合格者;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1、有否定和抵制党的基本路线行为的;自《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有违反《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
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的;
2、触犯刑律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受到缓刑、劳动教养的;
3、1993年10月1日以来受到行政处分尚未予以解除的;
4、近2年年度考核有1年为不称职或综合考核不称职的;
5、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15天不到职的;
6、非公派离职学习1年以上或出国出境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条件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1、因各种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按照有关规定尚未实行任职回避、辞去兼任职务的;
3、因健康原因,连续1年或2年内累计1年未上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离职学习或出国1年以上的;
5、过渡培训不合格的;
6、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职务晋升条件
(一)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所任职务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良好的工作作风。
(二)拟晋升职务人员应是近2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近3年连续为称职以上者。
(三)晋升领导职务必须达到的文化程度和服务年限。
1、正副厅(局)长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须分别任副厅(局)、正处(局)级职务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