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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
 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16号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现将《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
             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4〕79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顺利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原则
  (一)人员过渡要在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范围和批准的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限额确定。
  (二)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规范的要求,按照“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对拟过渡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必要的培训,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三)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者,可以提前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但非领导职务不能越级晋升。
  (四)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五)过渡工作要同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相结合,鼓励机关人员积极分流,同时要稳定机关骨干,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还要从现有人员的实际出发,保持机关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过渡标准
  (一)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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