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其他办学机构合并。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请停办或合并必须在全部学生结业后才能申请,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代表(负责人)签署的停办或合并申请书;
2.原主办单位同意申请停办或合并的文件;联合办学的,须由联合方共同签署同意停办或合并的文件;
3.停办或合并的善后工作计划;
4.主办单位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第三十三条 批准停办或合并的办学机构须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和全部印章,注销银行帐号。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在原审批机关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做好善后工作,并提交停办善后处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停办时,主办单位或理事会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机构依法清理其财务、债权、债务。除将办学单位、个人投入的财产依法返还主办者外,结余部份(包括资金、物资、办学场所等)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由办学机构主办者(或理事会)、经济担保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成绩突出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学机构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表彰与奖励制度,应当同等适用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第三十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有突出贡献的主要创办者和负责人在退职时,办学机构可视其贡献大小和学校财产积累状况给予奖励。奖金金额由办学机构和其理事会提出,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办学机构以及挂牌招生的,由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勒令停办,责令退还已收取的学费,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已收取的学杂费、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