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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实施学历教育的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称专修(进修、继续教育、自修、培训、辅导、社会等或具有自己的特别称号的)学院,一般不称大学。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称专修(进修、自修、培训、辅导、实习等)学校。
  教育培训机构称培训(进修)部(中心、班),还须冠以主办者的名称,不称学校。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一般不得跨地设立分校或其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本办学机构担负的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办。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地区招生。采取远距离教学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跨地建立教学分支机构和招生的,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须向全省招生资格的办学机构外,须经原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跨省建立分校或其他教学分支机构或招生的,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招生广告以及散发招生简章,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将广告内容报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按规定办理刊播、张贴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机构不得刊播其招生广告和散发招生简章等。
  招生广告和简章须注明学习内容、学制、收费标准、颁发的证书、办学许可证注册号。
  第二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录取,并按国家规定组织教学和管理。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专业和区域范围内,可自主招收学生。
  招收境外学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由办学机构和校长签章的写实性《学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市(地、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办学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学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及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技术等级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等。
  实施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按国家关于学历教育的有关规定颁发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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