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3、办学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办学个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及审核材料。
4、领导班子、师资、工作人员学历、职称证明及政审材料。拟任理事长、校(院)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主要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审核材料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
5、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主办人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户口簿)。
6、与申请建立办学机构及规模要求相适应的自有投入启动资金证明。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办学需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及个人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资金担保。
7、与申请建立办学机构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的期限,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必须在二年以上;举办学历教育的,必须符合学历教育要求的基本年限。
8、开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材选用情况。
9、办学机构设置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社会力量办学申请之日六十日内,根据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发给《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定期予以公布,不具备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按区编号,并签盖“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发证专用章”,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生效,予以颁发。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改变办学层次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改变名称、校址、类型、形式、增设或撤销机构,更换主办者,变更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改变隶属关系,均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学校更换副校长以及教学、财务负责人,须在更换后二十日内报审批机构审核备案。
申请变更主办者,改变隶属关系,需提交主办者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和原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新的主办者需要具备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交本细则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名称应明确表示学校的性质、类别和层次。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际”、“西南”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直接冠以“四川”、“巴蜀”等字样,办学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审批机关所属的同级市(地、州)或县(市、区)名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