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的,按国家教委《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二)省和省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的或任何单位、公民个人举办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即称“学院”、“大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1.省和省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实施各类层次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的,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
省和省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省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情况,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市(地、州)所属单位举办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县(市、区)所属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实施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的,由县(市、区)和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举办中、初层次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申办者为市(地、州)所属单位的,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者为县(市、区)所属单位和公民个人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举办。单位和公民个人申请举办基础教育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前教育、普通小学,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初级中学,由所在地的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普通高中(含高完中),由所在地的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举办职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申办者为省属及其以上单位的,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申办者为市(地、州)所属及其以下单位、公民个人的,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六)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非学历高、中等教育层次的办学机构申请举办成人高、中等专业教育进行学历考试认定(试点)工作,并负责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的评估验收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申请办学,须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