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曾被判刑,服刑期满,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办学受到处罚,未满三年。
第十条 社会力量申请设置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省教育发展规划;
(二)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自有启动资金和稳定的、适应办学需要的经费来源;
(四)有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并相对稳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设置标准规定或适应办学规模需要的校舍、图书及教学设施、设备等;
(六)有健全的教务、行政、学员、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除必须符合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对同类学校教育规定的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办学机构的设置可分为筹建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筹建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设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理事长和校(院)长的职务权限、任期等在理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中规定。
不具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其管理方式由举办者确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担任。
第十四条 举办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其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类国家举办的办学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适当放宽,必须专职。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其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至少由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的人担任,且必须专职。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核后聘任。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必须申请取得《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执业。许可证必须挂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以利社会监督。
具有法人条件的办学机构,自领取《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受理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报告,并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