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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12月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代替。)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教委1995年3月2日发布 川教办[1995]14号)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的《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自筹资金,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办学机构)的活动。
  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部队和国办学校自筹资金与上述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合作举办或独立举办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招生的办学机构以及高、中等专业学校面向社会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性质的办学活动,也按本细则执行。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除国家已有规定的外,也按本细则执行。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活动,按照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法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份,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必要的扶持,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对其办学场地、设备、人员推荐和选拔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和欢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境外机构、友好人士向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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