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成为经济实体,没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二)有一定数量的直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集团成员企业,与所属企业之间生产经营联系较为密切,对各紧密层企业拥有出资人所有权,对其他成员企业有较强的影响、带动作用,净资产量一般不少于3亿元。
(三)劳动人事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按国家规定缴足税利。
(四)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特别是对产权管理理论与政策比较熟悉,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具有一定数量投资、财务、市场分析、技术等专业管理人才。
三、授权经营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经验,要坚持“先组织试点,后推广铺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试点面不宜宽,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省直属第一期试点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县授权经营试点单位,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并送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授权经营工作中涉及到被授权单位的投资立项审批、技术改造立项审批、出国人员审批、进出口权、融资权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问题,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职责分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研究解决。
第一期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拟于1995年上半年做好准备工作,下半年试点企业投入运作,1996年上半年总结试点经验。整个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
1.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授权经营办法规定,从省现代企业制度250户试点企业中选择试点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试点单位拟订本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经同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市、县授权经营单位,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3.试点单位在人员配备及物质技术条件等方面作相应准备,并要组织好学习、培训。
(二)第二阶段为实施运行阶段。主要工作是:
1.组织力量开展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界定产权、核实国有资产总量和国家资本金,核定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基数,包括国有资产的范围、存量及分布,进行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