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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5〕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实施意见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试点实施意见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1994〕121号)精神,现就我省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提出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授权经营的基本目标
  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把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具有投资控股功能的集团公司、大型企业及负有投资管理职能的行业总公司,逐步改组为经营国有资产的公司(如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使其承担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职责,以实现三个基本目标:
  (一)逐步建立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体系。通过授权,让被授权的投资主体成为连结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一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称一般企业)的枢纽和中介,使政企职责分开。
  (二)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化经营管理。被授权的投资主体是从事产权(资本)经营为主的经济组织,有别于一般企业,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它持有一般企业的产权,行使出资者权利,从价值形态上运营国有资产,以利于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与生产经营企业没有行政领导关系,不行使政府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
  (三)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通过授权,把相对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由若干个投资、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以增强大型企业的经济实力,培植一批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能带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集团,从而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成分。
  二、被授权经营单位的条件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目标,被授权经营的单位原则上应是企业集团公司、大型企业、负有投资管理职能的行业总公司。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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