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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五、存入财政专户的储备金和可委托运用而尚未运用部分的基金按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存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存入财政专户的储备金利息、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利息、委托运用的收入全部并入基金。
  六、委托运用的基金,每年度由省、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计划,通过招标或招标与协议相结合的办法集中组织确定被委托的银行或资信好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每次组织委托运用,应进行详细周密的调查分析,提出委托方案,报省、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并在省、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七、委托运用的基本原则是:受托方必须按期还本和支付相当或高于同期国家特种定向债券的利息;每一项委托运用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委托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另行制定。
  八、委托运用的受益方为社会保险基金。每项委托运用的本息,由受托方按委托运用合同规定的方式转入结存基金财政专户。属省一级结存基金委托运用的本息转入省一级结存基金财政专户;属市、县一级结存基金委托运用的本息按照市、县基金所占份额分配,分别转入市、县结存基金财政专户。
  九、各级财政部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单独设帐,严格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如果存入财政专户的结存基金发生损失,由财政部门负责全部赔偿。
  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严禁任何一级政府、单位和个人挪用或违反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对在结存基金管理过程中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对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责令其全部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129号)精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清查工作,对被占用、挪用、借款逾期不还的社会保险基金要分清责任,落实清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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