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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12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5]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我省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结存数额越来越大。部分地区对社会保险结存基金进行了投资运用,有一些项目取得了比较好的收益,对社会保险结存基金保值增值和地方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结存基金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营运项目效益不好,甚至影响基金投资的回收。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结存基金的管理、监督、保证结存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通知如下:
  一、对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项目结存基金(包括历年滚存结余额),采取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收付与营运增值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收付管理;结存的基金除留足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全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应按月将实际结存基金转入同级财政专户。
  二、结存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及其他种类的政府债券,或经省、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用于委托银行、金融投资机构非指定项目放款(简称委托运用);不得用于对项目直接投资、对企业直接放款和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等。可作委托运用的结存基金只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养老专户基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应根据本级上年度基金结存和本年度预测收付情况,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社会保险委员会(没有设立社会保险委员会的县报同级政府)批准。基金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结存及滚存结余情况;(二)本年度收支情况预测;(三)两个月的周转金数额;(四)保证6个月给付需要的储备金数额。
  四、结存基金的运用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收支计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省和地级市的运用计划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县的运用计划报地级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运用计划应包括:(一)本年度可运用的结存基金情况;(二)用于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的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数额;(三)用于购买其他种类政府债券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四)用作委托运用的个人养老专户基金数额。
  省的运用计划由省财政厅执行;地级市的运用计划和县的运用计划中委托运用部分由地级市财政部门执行;县财政部门执行其运用计划中第(二)、(三)部分。执行部门要在次年初向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报告计划完成情况,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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