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土地资源及其权属调查、土地等级估价、土地登记及地籍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查;裁决地价纠纷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七)土地监督检察处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八)地产市场管理处
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产市场及其交易行为;负责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非农用地使用及其流转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中地价、土地增值额的审核工作。
(九)测绘地名管理处(挂省地名办公室牌子)
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质;仲裁测绘纠纷;协助民政部门勘定行政界线;负责地图编制出版的版权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地名档案资料;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宜和省内重要地名的标准化工作。
(十)国土测绘处
拟订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审定专业技术设计;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编写综合性技术总结;负责航空摄影与遥感的统一管理;对厅属测绘生产单位进行业务技术管理。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测绘科技、教育和国土、测绘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协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及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管理的宣传教育,指导干部专业培训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保险、保卫、培训以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三)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主管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教育、共青团和工会工作;指导本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监察室(与纪检组、审计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所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土厅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34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