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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五)统一管理城乡地籍,负责土地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统计和定级工作;调处土地纠纷;协助民政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组织地价评估和实施地价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六)研究制订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测绘技术标准,管理测绘标准化工作;审核和发布重要地理测绘数据。
  (七)管理测绘行业和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和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以及测绘任务登记工作;指导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管理和规范测绘市场,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国土、测绘方面的科学技术、信息系统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和测绘管理干部培训。
  (九)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宜。
  (十)负责有关国土、测绘方面的外事活动。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的政务工作;起草或审核厅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文件;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信访、调研、综合信息、新闻报道、财务、房产管理、计划生育、外事接待等行政事务以及史志编写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草拟国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国土管理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综合统计工作;汇总编报年度综合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基金投放计划及使用方案;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四)规划处
  拟订中长期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和荒废土地开发垦复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参与重大整治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后效预测。
  (五)建设用地处
  审核和管理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国有土地出让及其他形式的权属转移;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可行性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用地有关计划;实施法律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地的管理工作。
  (六)地籍处(挂省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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