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组织要按照
《红十字会法》的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选调熟悉红十字会业务、热心红十字会工作、年富力强并具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红十字会工作。对不适应红十字会工作的干部要进行调整。要建立红十字会培训中心,对红十字会干部进行轮训,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红十字会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的作用,广泛开展人道主义的社会救助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中国红十字会九十年代工作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人道主义社会救助措施,分步骤、分阶段地实施《纲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
1、积极做好备灾救灾工作,逐步建立红十字会系统备灾救灾网络。省红十字会要建立全省备灾中心,各地州市县红十字会也要做好备灾物质储备工作。一旦发生灾情,各级红十字会要及时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治疗伤病人员,搞好卫生防病。同时积极组织救援物资,帮助安置灾民。
2、大力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公安、交通、铁路、煤炭、建筑等部门要配合红十字会,在机动车驾驶员、生产一线工作人员中开展心肺复苏、四项救护技术训练,培训义务救护(急救)员。要在红十字会会员中普及现场救护知识,提高会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逐步建成群众性卫生救护网络。
3、逐步扩大社会救助领域,配合民政部门对社区内的孤、老、病、残和烈军属开展“三定一包”(定人、定点、定时、包服务项目)的活动。
4、积极协同卫生部门做好输血献血工作,开展输血和义务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红十字会会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无偿献血,推动我省输血献血事业的发展。
5、广泛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对红十字青少年进行人道主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6、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优势,继续做好对台事务工作,为祖国和平统一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为红十字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计划部门要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定期公布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要理顺红十字会的领导体制。红十字会是政府领导下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县以上行政区域红十字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卫生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编制由同级卫生部门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