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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失效]

  (一)本地区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
  (三)本地区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相互转换。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月支付。
  第八条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全区共设三个类别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银川市、石嘴山市;
  二类:平罗县、永宁县、贺兰县、中宁县、吴忠市、青铜峡市、灵武县、中卫县、惠农县;
  三类:陶乐县、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第九条 最低工资公布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项因素发生显著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最低工资标准可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但每年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条 下列各项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职工,并明确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按时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和提成等工资形成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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