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五荒”资源相对集中在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以优惠的方式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
第七条 拍卖经营期限50年不变。在经营期内,允许依法出租、转卖、转让和继承。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增值费。
开发“五荒”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八条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五荒”资源必须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价值,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
第九条 拍卖“五荒”资源的具体程序
(一)市、旗、县、郊区都要组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拍卖工作;
(二)水利水保部门会同林业、农牧、土地、区划等部门,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编制小流域综合利用开发治理方案,明确“五荒”治理时限、标准和措施;
(三)市、旗、县、郊区“五荒”拍卖领导小组,至拍卖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测,明确规划治理措施。根据地块的自然条件,治理难易和开发潜力等,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定价,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公开拍卖;
(四)按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将各种条件公诸民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一次性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按原承包经营者、村域内、乡镇域内、县域内等顺序优先购买;
(五)“五荒”资源购买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对不能一次交清的应交足一半购买金,另一半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本金、利息;
(六)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发放《“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证》,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发放《水土保持许可证》,同时中标者必须同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五荒”资源拍卖治理协议书》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
第十条 “五荒”资源拍卖金由乡人民政府财政所代收,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旗(县区)、乡、村按1:2:7比例分配,所得收入作为各级“治理开发小流域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