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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异地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六)拖拉机;
  (七)手把式后三轮车;
  (八)摩托车;
  (九)微型面包车及微型小货车。
  第六条 载质量超过一点七五吨的异地货车,持货运单向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在限制其通行的路段通行。
  第七条 异地营运货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的货物运输的,须持货物起运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驻深运输证》,到货物起运地交通警察大队领取登记表,登记表填好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
  《驻深运输证》与《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应随车携带。
  持有《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的车辆,在管理上视同深圳籍车辆。
  第八条 借、租异地机动车辆的深圳单位或个人应到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地机动车辆管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异地驾驶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及深圳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除接受跨地区长途训练的异地学习驾驶员外,异地学习驾驶员不得在深圳道路上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 异地驾驶员在深圳境内从事货物运输或受雇驾驶车辆的,须到居住地交通警察大队领取登记表,登记表填好后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异地驾驶员登记证》。
  《异地驾驶员登记证》应随身携带。
  持有《异地驾驶员登记证》的异地驾驶员,在管理上视同深圳籍驾驶员。
  第十二条 异地机动车辆、异地驾驶员变更受雇单位后十五日内,应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异地机动车辆、异地驾驶员不得参予忧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办理《临时通行证》、《异地机动车辆登记证》、《异地驾驶员登记证》及《驻深运输证》的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办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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