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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原油成品油市场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整顿原油成品油市场的通告
 (陕政发[1995]13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了加快我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理顺油品销售渠道,规范经营行为,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对我省原油、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零售网点以及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必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隶属关系向成品油市场整顿部门申报经营资格审核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地、县原油、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发给《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不再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不完全符合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原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行放弃成品油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合格证》统一由省原油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印制和核发,已发的由有关部门自行收回。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原油、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这些机关现有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同原单位脱勾,并按规定向原油成品油整顿部门申报经营资格审核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方可经营。如发现无照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没收油品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三、凡享受出厂价直供的铁路、公路、民航、军队后勤、石化、外贸出口等用油大户,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违犯者除建议国家主管部门扣减分配计划或取消直供资格外,并视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执行原油、成品油资源配置计划。省外调进的原油、进口的原油省内自产原油和省内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进口的成品油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成品油在省内销售的部分,一律实行计划导向配置。对拒不执行国家资源配置计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五、凡符合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单位,其经销的成品油都要纳入全省成品油资源统一配置计划,接受所在地石油公司业务指导;凡不符合成品油经营规定条件,不按省成品油资源配置渠道组织进货和搞各种假联营的,一律注销其营业执照,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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