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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失效]

  (五)采取欺诈、胁迫、仗权压价、垄断承包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
  第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订立承包合同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承包的土地等被依法征用或国家收回使用权的;
  (五)经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同意调整承包土地的;
  (六)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承包单位被依法撤消、终止的;
  (七)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八)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履行的。
  承包合同不得因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专业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
  经过鉴证的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原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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