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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5〕05号)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物生存环境,拯救珍贵、濒危生物物种,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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