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劳厅关于加强
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5]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为完善我省市场就业机制,加强对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的宏观调控,坚持招用外省劳动力必须满足紧缺行业、控制一般行业、防止乱招滥雇、减少滞留人员的原则,使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实行宏观调控。由省人事劳动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市县、省属各单位下达次年使用外省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并按量发放《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负责做好统计、管理工作。《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各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发,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
二、实行外来劳动力管理和社会保险分级管理制度。按省人大颁布的《海南经济特区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等三个保险条例规定及省政府第51号令的规定,凡驻海口、府城地区的中央、部队、省属单位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含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及其社会保险,由省人事劳动部门管理,其余单位由所在市县人事劳动部门管理。
三、进一步扩大省际劳务协作范围,建立劳务协作关系。今后向我省输出劳动力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我省设立劳务管理机构,协助我省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管理本区域进琼劳动力。
四、建立证卡合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劳动部的规定,外出就业人员应在本省(区、市)办好《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再在劳动力输入地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方可就业。今后,在我省就业的外省人员也应办理证卡,持证卡就业。任何单位不得招用无证卡人员。对招用未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省人员的用人单位,由我省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其改正,并依省政府24号令的规定每招用一人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