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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令
 (1995年第4号)


  现发布《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卫戍区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根据《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北京卫戍区主管。
  区、县和乡、镇以及街道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部门、系统的人民武装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三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
  区、县人民政府和预备役师团将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第四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人民武装部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具有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任务;
  (三)制定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规范和要求;
  (四)为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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